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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送達代收人
邱朝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盧郁芬

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

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4,54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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