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送達代收人 邱朝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郁芬 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4,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