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佳怡
- 送達代收人
- 邱朝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郁芬
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
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4,54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