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佳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9頁至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89頁)。依前所述,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