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 費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9頁至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89頁)。依前所述,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