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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99號

原告
神農真菌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銘
被告
宏宇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立平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複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兩造所訂立之報價單(有被告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印文)下緣已約明:「雙方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報價單存卷可徵,兩造就本件既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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