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99號
- 原告
- 神農真菌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宗銘
- 被告
- 宏宇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立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城紫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兩造所訂立之報價單(有被告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印文)下緣已約明:「雙方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報價單存卷可徵,兩造就本件既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