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99號原 告 神農真菌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銘 被 告 宏宇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立平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複 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兩造所訂立之報價單(有被告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印文)下緣已約明:「雙方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報價單存卷可徵,兩造就本件既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