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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李子寧

  • 當事人
    聯合通商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合通商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徐世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4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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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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