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聯合通商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徐世昌、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韋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合通商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4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