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29號

原告
嚴世兄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偉維
被告
陳立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各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影視直撥經紀合約」第18條已經約定「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除專屬管轄事件外,甲乙雙方同意提交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支付命令卷第31頁),然依上說明,上開約定之合意管轄法院,自得於無專屬管轄適用之本件中,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上開聲請專屬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之故,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不附理由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亦非在本案言詞辯論時引用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為陳述,自無該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