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33號
- 原告
- 郭裕明
- 原告
-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裕宏
- 原告
- 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裕文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新傑律師
- 被告
- 郭裕仲
陳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見本院調解卷第一三○頁至第一三一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