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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 上訴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16號 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秦忠等間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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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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