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林仁宏
- 上訴人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16號 上 訴 人 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秦忠等間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4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