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73號原 告 豐楹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曹明宗 被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