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7,4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