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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羅立德

  • 當事人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張勝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79號上 訴 人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被上訴人  張勝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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