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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81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煌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強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0,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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