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戴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孫幼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煌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國強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98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併此 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