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90號
- 上訴人
- 水晶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妤
- 訴訟代理人
- 曾朝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櫻薰
- 被上訴人
- 闕麗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漢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因本院107年訴字第4990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