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洪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