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57號原 告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被 告 立富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秋華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簽訂「Lifecom 系統建置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委託被告建置「LifeShop系統」(下稱系爭系統),合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元。被告於106 年1 月26日完成第一階段之建置項目,並經原告初步驗收,原告則已給付被告系爭契約第3 條之第1 期款504,000 元(含匯費30元)及第2 期款336,000 元(含匯費30元)。詎原告實際上線試用系爭系統後,發現有諸多如附表所示無法忽視之瑕疵(詳如原證4 ),造成大量訂單異常,原告遂停止以系爭系統進行電子商務,並向被告反應瑕疵問題,然經兩造多次協調後被告仍遲未改善,原告乃於106 年7 月28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修補,被告仍未為處理,原告再於106 年8 月18日以存證信函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如106 年7 月28日存證信函不符催告要件,則原告已於106 年10月11日以被證2 存證信函再為催告修補瑕疵。又被告所建置系爭系統完全不具電子商務系統應有之穩定、大量、便捷、快速之目的,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難謂其瑕疵非為重大,經原告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規定行使催告程序後,被告仍不修補瑕疵,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94 條規定為解除系爭契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並於106 年8 月21日送達被告,且原告亦於107 年7 月30日以民事準備二狀再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是系爭契約業於106 年8 月21日或107 年7 月30日合法解除。又系爭契約既已解除,原告得依民法第259 條第1 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付價金84萬元及法定利息。為此,本於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259 條第1 款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瑕疵或非瑕疵或經被告修繕完成(詳如答辯狀第115 至121 頁),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後,將開發進程設定為三階段,被告已完成系爭系統第一、二階段之開發,並經原告驗收確認功能正常,並無瑕疵,被告已著手第三階段之系統開發,且已接近完成。原告突於106 年6 月8 日要求被告暫停開發,復於106 年7 月28日以存證信函稱系爭系統有瑕疵,亦不符合兩造約定,被告因此積極與原告聯絡,並於106 年8 月2 日與原告代表會談,對原告所提問題逐一回應,惟原告仍於106 年8 月18日以被告未能完成修繕,難認能續行履約為由,主張解除系爭契約。原告未對所稱瑕疵舉證證明,且原告106 年7 月28日存證信函未告知具體瑕疵為何,被告無從調整修繕,況縱原告所主張瑕疵為真,其要求被告於7 日內具體回應並提出改善時間表,所定修補期限顯不相當。且原告事後已停止租用主機,被告無從登入以查證、修復系爭系統之瑕疵,可見原告自始即不欲被告處理其所主張之系統瑕疵,違反誠信,其解除系爭契約並無理由。再者,系爭系統已上線,原告並且已出貨,足見系爭系統屬於可使用,縱有瑕疵,瑕疵亦非重要。退步言,被告得以對原告之債權主張抵銷:⒈第3 期款336,000 元。⒉已完成報酬(賠償)及變更設計費用共712,800 元。⒊「LifeERP 訂單系統」(下稱系爭系統)費用共164,850 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兩造於105 年10月11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委託被告建置系爭系統,合約總價為168 萬元。被告於106 年1 月26日完成第一階段之建置項目,並經原告初步驗收,原告已給付被告第1 期款504,000 元(含匯費30元)及第2 期款336,000 元(含匯費30元)。原告於106 年7 月28日寄送存證信函予被告,內容略以:系爭系統已建置完成之部分存在顯著瑕疵,無法上線正常運作,實有修正必要,且系爭訂單系統不符合兩造約定,爰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規定,限被告於函達7 日內完成修補,逾期原告將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3 項第2 款規定主張權益(下稱第1 封存證信函),該函經被告於106 年7 月31日收受。原告於106 年8 月18日寄送存證信函予被告,內容略以:被告承攬建置之系爭系統,經原告上線試用後,發現存有諸多瑕疵,原告前以存證信函限期催告解決,然上開催告期限早經屆滿,被告就該函件所陳述之瑕疵仍未能完成修繕,足認被告實難以續行履約,為此特以本函通知,自即日起解除系爭契約,並請被告返還已支付之款項(下稱第2 封存證信函),該函經被告於106 年8 月21日收受。被告於收受第2 封存證信函後,於106 年9 月4 日發函原告,內容略以:原告稱被告交付之系爭系統有瑕疵,卻未具體指摘瑕疵為何,請原告於函到7 日內出面與被告處理後續(下稱被告第1 封信函),該函經原告於106 年9 月8 日收受。原告於106 年10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內容略以:被告為原告開發之系爭系統及建議原告試用之系爭訂單系統,自原告上線試用後,發現存有諸多瑕疵,不堪使用,通知被告應於文到7 日內針對附件(即附表)所列瑕疵具體回應並提出改善時間表,否則即退還原告所有已付價金(下稱第3 封存證信函),該函經被告於106 年10月12日收受。原告於106 年10月23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內容略以:原告106 年10月11日存證信函所載催告期限早經屆滿,被告就該函所陳述之瑕疵仍未能提出具體修繕計畫,甚至迄今仍置之不理,足認被告實難以續行履約,特以本函通知,自即日起終止系爭契約,並將另行追索瑕疵修繕費用(下稱第4 封存證信函),該函經被告於106 年10月25日收受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1 頁背面),並有Lifecom 系統建置合約書、驗收紀錄、106 年7 月28日內湖西湖郵局第609 號存證信函、106 年8 月18日內湖西湖郵局第724 號存證信函暨限時掛號函件執據、掛號查詢、106 年10月11日內湖西湖郵局第873 號存證信函、106 年10月23日內湖西湖郵局第904 號存證信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27頁、第78至84頁、第191 至230 頁、第259 至262 頁),堪信此部分之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所承攬之系爭系統建置有瑕疵,且被告迄今未能修補瑕疵,該瑕疵重大致原告不能達使用目的,故依民法第494 條解除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付價金84萬元,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現析述如後: ㈠、原告以第2封存證信函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契約並不合法: 1.按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者,須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如不於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始得解除契約;倘定作人未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定作人自不得解除契約,此觀民法第493 條、第494 條之規定自明。又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兼顧定作人及承攬人權益與維護社會公益,蓋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是所謂定相當期限修補瑕疵,自以定作人已具體指明瑕疵為前提,否則承攬人無以為繼而進行瑕疵之修補。另定作人請求承攬人修補所定期間相當與否,宜斟酌個案具體客觀情況,以交易習慣定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判決參照)。 2.觀諸第1 封存證信函,原告僅提及「貴公司已建置完成之部分存在顯著瑕疵」、「訂單管理系統亦不符合雙方之約定」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未表明具體瑕疵,依上說明,自難認原告已定相當期限請求被告修補。從而,原告以第2 封存證信函主張被告未於第1 封存證信函催告期限內完成修繕(見本院卷第82頁),而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即因與民法第493 、494 條「具體指明瑕疵並定相當期限修補」之構成要件未合,而不得解除契約。是原告以第2 封存證信函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契約並不合法,可以認定。 ㈡、原告以第4封存證信函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契約並不合法: 如前不爭執事項所述兩造存證信函、律師函之往來時序:即原告寄出第2 封存證信函後,被告旋於106 年9 月4 日以被告第1 封信函表明原告未具體指明瑕疵,請求原告函到7 日內出面處理,然原告於106 年10月11日方以第3 封存證信函具體指明瑕疵。可見原告於被告第1 封信函請求原告具體表明瑕疵後,原告隔約1 個月始能具體指明瑕疵並附上證據,且此距原告第1 封存證信函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系統有瑕疵,已隔約2 個半月之久,更徵原告主張之瑕疵暨證據並非於短時間即可判定。依此,則原告以第3 封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文到「7 日內」就附件所列瑕疵具體回應並提出改善時間表,顯非相當期限,可以認定。從而,原告於106 年10月23日以第4 封存證信函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契約,亦因原告就附件所列瑕疵未給予被告「相當期限」進行查證,以及提出回應、改善時間表,按前㈠1.說明,自不得解除契約。是原告以第4 封存證信函解除兩造間之系爭契約並不合法,兩造間系爭契約效力仍存在,足堪認定。 ㈢、原告於107 年7 月30日以民事準備二狀解除系爭契約並不合法: 原告107 年7 月30日民事準備二狀略以:原告以第3 封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修補瑕疵,被告迄今未為修補,原告基於民法第494 條第1 項,以本書狀對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344 頁)。然查,本件因被告聲請當庭勘驗系爭系統有無瑕疵,經本院電詢原告可否於庭期日模擬以消費者方式進入操作系統,原告稱:「被告提供在網路運作的購物車軟體,架設在租賃的網路主機,購物車軟體維護都由被告負責,停用後主機即退租,購物車軟體在被告保留,原告自有承租域名elisonshop .com ,位置指定到租賃的網路主機(含購物車軟體),系統退租後,域名即另有它用,指向新網站。原網路主機已退租無法使用,現行的域名http ://www .elisonshop .com已無法對應主機。」,有原告所提電子郵件可稽(見本院卷第328 頁)。可知系爭系統必須搭配原告是時租賃之網路主機,方可進行操作。易言之,只有在系爭系統與原告租賃之網路主機均存在、得使用之情形下,被告始可查證並修補系爭系統之瑕疵。復佐以兩造line群組對話,被告所屬人員於106 年8 月24日向原告稱主機好像有改登入密碼,被告無法直接登入主機等語(見本院卷第236 頁背面),足認被告是時已無法登入原告租賃之網路主機。綜上,系爭系統既需搭配主機才可操作,被告於106 年8 月24日已無法登入主機,則被告辯稱:系爭系統設置於原告伺服器內,被告係以遠端登入修改,原告於106 年6 月8 日通知被告暫停開發,被告於106 年8 月24日亦已無法登入原告主機,被告無從查證、修補原告主張之瑕疵等語,即非子虛。據此,則原告以第3 封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修補瑕疵,被告迄今未為修補為由,主張解除系爭契約,即因被告自106 年8 月24日起無法登入主機操作系爭系統進行查證、修補瑕疵,而失所依,原告於107 年7 月30日以民事準備二狀解除系爭契約,自不合法。 ㈣、本件縱有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瑕疵,惟瑕疵非重要,原告不得主張解除系爭契約: 1.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又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494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承攬之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始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且如其工作物之瑕疵非重要,定作人仍不得解除契約,而僅得請求減少報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6 號判決參照)。2.觀諸系爭契約第3 條第2 項,兩造間付款方式為被告提出工作項目附約時給付總價款30% (第一期款),完成第1 、2 階段建置項目並上線運作,各給付總價款20% (第二、三期款),系統建置項目全部完成並上線運作1 個月,經原告驗收合格,給付總價款30% (第四期款)。另系爭契約之工作項目附約所載工作範圍為電子商務營運功能、後端金流界接(台灣、上海)、訂單& 庫存資料整合(台灣、上海),有系爭契約及工作項目附約可參(見本院卷第9 頁背面、第12頁)。查,被告已完成第1 階段建置項目並經驗收,有原證3 驗收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至第2 階段建置項目,雖未全部驗收合格,惟大部分業經原告驗收確認,此由原告寄送標題為「ELISON第二階段驗收項目檢核」、內容為請被告確認附件有問題項目之電子郵件所附之附件可知:多數項目經原告打V 驗收確認,未經驗收者則有備註說明即明(見本院卷第187 至189 頁)。再最後建置項目於106 年6 月8 日經原告要求而暫停乙情,有兩造LINE群組對話記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80 頁)。依上足徵,被告已完成第1 階段全部及第2 階段大部分項目,參以原告網站實際已有購物交易,有原告提出之客戶訂單可考(見本院卷第32至38頁)。上開系爭系統建置情況對照系爭契約所載被告工作範圍,扣除原告請求被告暫停項目,堪認被告已完成系爭契約之工作項目附約所載電子商務營運功能、後端金流界接(台灣)部分,則被告業已完成其主要部分之工作,縱使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仍無礙消費者進行購物,且瑕疵既屬程式、軟體設置,該等瑕疵顯可修補、具可代替性,被告提供與原告之系爭系統,實為系爭契約訂立之目的所在,難謂對於原告無利益,是附表所示之瑕疵非屬重要,依前說明,原告不得主張解除契約。從而,本件縱有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瑕疵,惟瑕疵非重要,原告不得主張解除系爭契約,則原告以第2 封、第4 封存證信函、民事準備二狀主張被告未於期限內修補瑕疵,故而解除契約,自不合法而不生效力。 3.原告雖稱被告建置之系統不具電子商務系統應有之穩定、大量、便捷、快速之目的,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難謂瑕疵非重大云云。惟依原告所提營運期間退貨之資料(見本院卷第39頁),可知被告建置之系統至遲於106 年3 月8 日即已上線運作,且可進行交易,難認有不堪使用之情,是原告上開所稱,不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3 、494 條解除系爭契約,並依同法第259 條請求被告返還已付價金,即因原告不得解除系爭契約而失其所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爰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 │編號│原告主張之瑕疵 │ ├──┼──────────────────┤ │⒈ │LifeShop購物網後台匯出銷貨單至英利生│ │ │進銷存系統格式錯誤,導致匯入失敗 │ ├──┼──────────────────┤ │⒉ │LifeShop購物網優惠訂單結帳總金額異常│ ├──┼──────────────────┤ │⒊ │會員於LifeShop購物網-會員中心無法追 │ │ │蹤最新訂單狀況 │ ├──┼──────────────────┤ │⒋ │LifeShop購物網後台訂單出現亂碼,造成│ │ │消費者誤以為結帳失敗 │ ├──┼──────────────────┤ │⒌ │LifeShop購物網顧客選擇信用卡結帳,經│ │ │常無法順利付款 │ ├──┼──────────────────┤ │⒍ │LifeShop購物網手機版與網頁版切換選項│ │ │讀取錯誤,造成訂單資料錯誤,會有2種 │ │ │物流狀態 │ ├──┼──────────────────┤ │⒎ │5月(期間)份LifeShop購物網前台訂單 │ │ │無法選擇以便利商店取貨付款下單 │ ├──┼──────────────────┤ │⒏ │網頁程式結構不完整,也無法從後台設定│ │ │:購物網前台商品頁描述、影響搜尋引擎│ │ │找不到商品 │ ├──┼──────────────────┤ │⒐ │LifeShop購物網會員登入問題:消費者登│ │ │入狀態不穩定,常常有被迫自動登出的狀│ │ │態 │ ├──┼──────────────────┤ │⒑ │LifeShop購物網前台超過7天鑑賞期還可 │ │ │退貨 │ ├──┼──────────────────┤ │⒒ │LifeShop購物網未付款成立的訂單會累計│ │ │1%紅利金,造成英利生損失 │ ├──┼──────────────────┤ │⒓ │LifeShop購物網的手機版上顯示與電腦版│ │ │的商品圖片顯示結果不同:此商品在電腦│ │ │版上是標示SOLD OUT,手機版卻沒標示 │ ├──┼──────────────────┤ │⒔ │LifeShop購物網前台最新上架/價格排序/│ │ │篩選結果不正確,手機版也無此功能可使│ │ │用 │ ├──┼──────────────────┤ │⒕ │LifeShop購物網網頁畫面顯示不穩定,網│ │ │路連線正常,但有時功能選單會顯示在不│ │ │同位置 │ ├──┼──────────────────┤ │⒖ │廣告版位顯示錯誤問題: │ │ │⑴營運人員於後台上傳廣告版位商品圖片│ │ │ 成功後,前台顯示錯誤圖片 │ │ │⑵營運人員於後台並無上傳廣告版位某商│ │ │ 品圖片,前台也會顯示此錯誤圖片 │ │ │⑶營運人員於後台輸入文字儲存成功後,│ │ │ 前台無法顯示正確文字 │ ├──┼──────────────────┤ │⒗ │LifeShop購物網商品頁收藏功能不會變色│ ├──┼──────────────────┤ │⒘ │LifeShop購物網消費者購物時,商品頁下│ │ │單數量可為負數 │ ├──┼──────────────────┤ │⒙ │LifeShop購物網FB分享資料錯誤(應分享│ │ │商品頁資訊而不是粉絲團) │ ├──┼──────────────────┤ │⒚ │LifeShop購物網商品頁清單商品圖放大鏡│ │ │與縮圖無作用 │ ├──┼──────────────────┤ │⒛ │LifeShop購物網顧客加入會員時勾選訂閱│ │ │電子報,並未紀錄顧客信箱,英利生無發│ │ │蒐集願意訂閱電子報的會員email │ ├──┼──────────────────┤ │ │廠商未做軟體版本控制,測試站與正式站│ │ │版本不同步、無法驗證BUG未來不會重現 │ ├──┼──────────────────┤ │ │LifeShop購物網Facebook登入後結帳手機│ │ │認證無作用 │ ├──┼──────────────────┤ │ │LifeShop購物網網頁畫面經常不穩定 │ ├──┼──────────────────┤ │ │LifeShop購物網網頁版面瑕疵 │ ├──┼──────────────────┤ │ │LifeShop購物網系統不穩定,常出現錯誤│ │ │訊息 │ ├──┼──────────────────┤ │ │無法匯出會員資料,作為數據統計或制定│ │ │行銷策略的依據:立富康窗口以「個資法│ │ │」為由,不提供數據匯出的功能 │ ├──┼──────────────────┤ │ │LifeShop購物網發票號碼未顯示在訂單資│ │ │訊上 │ ├──┼──────────────────┤ │ │LifeShop購物網營運人員使用的文字編輯│ │ │器無法使用 │ ├──┼──────────────────┤ │ │在LifeShop購物網後台處理退貨流程,會│ │ │將消費者未付的折扣「帳戶金」退到客戶│ │ │帳號中,按N次會退N次,會造成重複退款│ ├──┼──────────────────┤ │ │過了促銷時間設定,商品價格自動歸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