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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告
反訴被告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
原告
反訴被告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
法定代理人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真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告
反訴原告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複代理人
廖蔚庭律師

      曾禎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六項第一行「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元」部分,應更正為「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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