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 原告
- 即
- 反訴被告
-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株容
- 原告
- 即
- 反訴被告
-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昇
- 法定代理人
- 原告之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真
- 訴訟代理人
- 黃慈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反訴被告之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 被告
- 即
- 反訴原告
-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絲螢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蔚庭律師
曾禎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六項第一行「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元」部分,應更正為「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