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映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就反訴被告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7,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就反訴被告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2萬9,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525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 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8萬3,635元(計算式:25,705元+ 15,855元+43,525元=85,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鄧竹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