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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賴淑萍
  •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蔡宏昇

  • 被告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映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就反訴被告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7,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就反訴被告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2萬9,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525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 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8萬3,635元(計算式:25,705元+ 15,855元+43,525元=85,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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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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