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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映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就反訴被告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7,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就反訴被告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2萬9,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525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8萬3,635元(計算式:25,705元+ 15,855元+43,525元=85,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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