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温蔡玲珠
- 上訴人
- 鄭文章
- 上訴人
- 鄒立敏
- 上訴人
- 張善志
- 上訴人
- 蘇晴盈
- 上訴人
- 郭聯豐
- 上訴人
- 施臺生
- 上訴人
- 朱宗順
- 被上訴人
- 林舜英
- 被上訴人
- 蘇林桂英
- 被上訴人
- 郭華旭
- 被上訴人
- 郭崇信
- 被上訴人
- 郭白春蓮
- 被上訴人
- 郭雅惠
- 被上訴人
- 郭幸惠
- 被上訴人
- 林家成
- 被上訴人
- 林瑜英
- 被上訴人
- 林家良
- 被上訴人
- 林淑英
- 被上訴人
- 久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154,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 │ │ │ ├──┼────┼──────────┤ │1 │温蔡玲珠│77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 │ │ │平方公尺=450,450元 │ ├──┼────┼──────────┤ │2 │鄒立敏 │69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 │ │ │平方公尺=403,650元 │ ├──┼────┼──────────┤ │3 │張善志 │35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 │ │ │ │/平方公尺=173,390元│ ├──┼────┼──────────┤ │4 │蘇晴盈 │41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 │ │ │ │/平方公尺=203,114元│ ├──┼────┼──────────┤ │5 │郭聯豐 │35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 │ │ │平方公尺=204,750元 │ ├──┼────┼──────────┤ │6 │施臺生 │71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 │ │ │平方公尺=415,350元 │ ├──┼────┼──────────┤ │7 │朱宗順 │⑴24平方公尺×107年1│ │ │ │ 月公告土地現值5,85│ │ │ │ 0元/平方公尺=140,│ │ │ │ 400元 │ │ │ │⑵33平方公尺×107年1│ │ │ │ 月公告土地現值4,95│ │ │ │ 4元/平方公尺=163,│ │ │ │ 482元 │ │ │ │⑶140,400+163,482=│ │ │ │ 303,882元 │ └──┴────┴──────────┘ 編號1-7合計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