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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訴人
温蔡玲珠
上訴人
鄭文章
上訴人
鄒立敏
上訴人
張善志
上訴人
蘇晴盈
上訴人
郭聯豐
上訴人
施臺生
上訴人
朱宗順
被上訴人
林舜英
被上訴人
蘇林桂英
被上訴人
郭華旭
被上訴人
郭崇信
被上訴人
郭白春蓮
被上訴人
郭雅惠
被上訴人
郭幸惠
被上訴人
林家成
被上訴人
林瑜英
被上訴人
林家良
被上訴人
林淑英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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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154,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  │    │          │
├──┼────┼──────────┤
│1  │温蔡玲珠│77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
│  │    │平方公尺=450,450元 │
├──┼────┼──────────┤
│2  │鄒立敏 │69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
│  │    │平方公尺=403,650元 │
├──┼────┼──────────┤
│3  │張善志 │35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 │
│  │    │/平方公尺=173,390元│
├──┼────┼──────────┤
│4  │蘇晴盈 │41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 │
│  │    │/平方公尺=203,114元│
├──┼────┼──────────┤
│5  │郭聯豐 │35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
│  │    │平方公尺=204,750元 │
├──┼────┼──────────┤
│6  │施臺生 │71平方公尺×107年1月│
│  │    │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
│  │    │平方公尺=415,350元 │
├──┼────┼──────────┤
│7  │朱宗順 │⑴24平方公尺×107年1│
│  │    │ 月公告土地現值5,85│
│  │    │ 0元/平方公尺=140,│
│  │    │ 400元       │
│  │    │⑵33平方公尺×107年1│
│  │    │ 月公告土地現值4,95│
│  │    │ 4元/平方公尺=163,│
│  │    │ 482元       │
│  │    │⑶140,400+163,482=│
│  │    │ 303,882元     │
└──┴────┴──────────┘
編號1-7合計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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