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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琪媛

上訴人
溫蔡玲珠
上訴人
鄭文章
上訴人
鄒立敏
上訴人
張善志
上訴人
蘇晴盈
上訴人
郭聯豐
上訴人
施臺生
上訴人
朱宗順
被上訴人
林舜英
被上訴人
蘇林桂英
被上訴人
郭華旭
被上訴人
郭崇信
被上訴人
郭白春蓮
被上訴人
郭雅惠
被上訴人
郭幸惠
被上訴人
林家成
被上訴人
林瑜英
被上訴人
林家良
被上訴人
林淑英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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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2,154,586元」

,應更正為「2,163,81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應更正為「33,724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啟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1  蔡玲珠 77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50,450元 2  鄒立敏  69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03,650元 3  張善志  35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173,390元 4  蘇晴盈  41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203,114元 5  郭聯豐  35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204,750元 6  施臺生  71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15,350元 7  朱宗順  (1)24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140,400元 (2)33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163,482元 (3)140,400+163,482=303,882元 8 鄭文章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9,224元 合計:                 2,163,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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