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溫蔡玲珠
- 上訴人
- 鄭文章
- 上訴人
- 鄒立敏
- 上訴人
- 張善志
- 上訴人
- 蘇晴盈
- 上訴人
- 郭聯豐
- 上訴人
- 施臺生
- 上訴人
- 朱宗順
- 被上訴人
- 林舜英
- 被上訴人
- 蘇林桂英
- 被上訴人
- 郭華旭
- 被上訴人
- 郭崇信
- 被上訴人
- 郭白春蓮
- 被上訴人
- 郭雅惠
- 被上訴人
- 郭幸惠
- 被上訴人
- 林家成
- 被上訴人
- 林瑜英
- 被上訴人
- 林家良
- 被上訴人
- 林淑英
- 被上訴人
- 久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2,154,586元」
,應更正為「2,163,81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應更正為「33,724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1 蔡玲珠 77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50,450元 2 鄒立敏 69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03,650元 3 張善志 35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173,390元 4 蘇晴盈 41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203,114元 5 郭聯豐 35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204,750元 6 施臺生 71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415,350元 7 朱宗順 (1)24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50元/平方公尺=140,400元 (2)33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54元/平方公尺=163,482元 (3)140,400+163,482=303,882元 8 鄭文章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9,224元 合計: 2,163,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