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艾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聖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