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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岳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悅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92萬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4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8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4萬9,20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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