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2號
- 原告
- 正向烘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江信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卓品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政達律師
- 被告
- 品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斌
- 被告
- 陳俊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第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未繳納裁判費,嗣於民國107年3月1日具狀將訴之聲明變更請求:㈠被告品萌有限公司、陳俊霖(下稱品萌公司、陳俊霖)應將如附表1所列物品返還予原告正向烘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向公司);㈡品萌公司應給付正向公司新臺幣(下同)73萬2,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㈢品萌公司應給付原告江信緯(下稱江信緯)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並於是日繳納裁判費1萬1,593元。又於同年5月11日具狀將訴之聲明㈠變更為品萌有限公司、陳俊霖應將如附表2所示物品返還予正向公司;訴之聲明㈡縮減為品萌公司應給付正向公司62萬8,3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核原告上開請求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仍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6,611元(計算式:798,244元+628,367元+80,000元=1,506,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1,593元外,尚應補繳4,3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號│ 品項 │數量│單位│金額(新臺幣)│ ├──┼───────────┼──┼──┼───────┤ │1 │三麥標準兩板站爐 │1 │台 │52,500 │ ├──┼───────────┼──┼──┼───────┤ │2 │急速冷凍櫃 │1 │台 │130,000 │ ├──┼───────────┼──┼──┼───────┤ │3 │烤盤、烘培器材設備、烘│1 │批 │67,360 │ │ │培模具 │ │ │ │ └──┴───────────┴──┴──┴───────┘ 附表2: ┌──┬───────────┬──┬──┬───────┐ │編號│ 品項 │數量│單位│金額(新臺幣)│ ├──┼───────────┼──┼──┼───────┤ │1 │銓麥炫風爐(型號CM-404│1 │台 │66,000 │ │ │+P) │ │ │ │ ├──┼───────────┼──┼──┼───────┤ │2 │三麥標準兩板站爐 │1 │台 │52,500 │ ├──┼───────────┼──┼──┼───────┤ │3 │中部電機兩板蒸氣石板爐│1 │台 │153,000 │ │ │(PRO100帝國型單門電烤│ │ │ │ │ │箱選配SC蒸汽裝置1層) │ │ │ │ ├──┼───────────┼──┼──┼───────┤ │4 │一貫攪拌機(含基座) │4 │組 │60,000 │ ├──┼───────────┼──┼──┼───────┤ │5 │急速冷凍箱 │1 │台 │130,000 │ ├──┼───────────┼──┼──┼───────┤ │6 │置涼架(出炸架) │1 │台 │8,000 │ ├──┼───────────┼──┼──┼───────┤ │7 │中部電機發酵箱(F16單 │1 │台 │55,000 │ │ │門發酵箱) │ │ │ │ ├──┼───────────┼──┼──┼───────┤ │8 │堅果瓶、醬料杯 │1 │批 │1,678 │ ├──┼───────────┼──┼──┼───────┤ │9 │百貨用快閃展示櫃 │5 │座 │64,000 │ │ │ │ │ │ │ ├──┼───────────┼──┼──┼───────┤ │10 │實木工作桌(工作檯座)│1 │座 │81,000 │ ├──┼───────────┼──┼──┼───────┤ │11 │麵包箱(塑膠箱、儲運箱│20 │個 │4,431 │ │ │(含蓋)、二格林) │ │ │ │ ├──┼───────────┼──┼──┼───────┤ │12 │包裝提袋 │2 │箱 │14,980 │ ├──┼───────────┼──┼──┼───────┤ │13 │烤盤、烘培器材設備、烘│1 │批 │67,360 │ │ │培模具 │ │ │ │ ├──┼───────────┼──┼──┼───────┤ │14 │計時器 │3 │個 │370 │ ├──┼───────────┼──┼──┼───────┤ │15 │印刷品 │1 │批 │39,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