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44 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針對被上訴人即原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針對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0 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53 元。故上訴人共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3,1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