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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給付應收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應收帳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55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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