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弗列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律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弗列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昌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6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