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1號
- 參加人
- 郭林初旭
- 訴訟代理人
- 謝憲杰律師
上列原告郭禮勳與被告江秀捷即六六大順彩券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之參加,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列原告郭禮勳與被告江秀捷即六六大順彩券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之參加,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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