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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1號

參加人
郭林初旭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上列原告郭禮勳與被告江秀捷即六六大順彩券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之參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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