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1號參 加 人 郭林初旭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上列原告郭禮勳與被告江秀捷即六六大順彩券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之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