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79號 原 告 冠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斌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 告 昇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三萬一千六百三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二、十五、二十二、二十三、九月三十日、十月五日、十八日依序以附表所示訂單向原告訂購如附表編號1至7項所示之指定尺寸裁切之MR200雙面硬化壓克力板,價款含稅合計六十四萬一千九百元,原告業於附表所示出貨日全數交付貨物至被告指定之處所,由被告公司人員簽收,詎被告共僅給付一萬零二百六十三元,尚積欠六十三萬一千六百三十七元價金未付,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採購單、送貨單、應收款明細為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卷第十三至三四頁),核屬相符,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於一0五年八月十二、十五、二十二、二十三、九月三十日、十月五日、十八日依序以附表所示訂單向原告訂購如附表編號1至7項所示之貨物,價款含稅合計六十四萬一千九百元,原告業於附表所示出貨日全數交付貨物至被告指定之處所,由被告公司人員簽收,被告共僅給付一萬零二百六十三元,尚積欠六十三萬一千六百三十七元價金未付,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按被告之主事務所原設立登記在臺北市○○區○○路○○○號六樓之一,一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方遷移至現址,見本院卷第二二至二七頁公司變更登記表)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貨款詳目 ┌─┬───────┬────────┬──┬────┬─────┬─────┬───────┐ │編│ 訂單號碼 │ 品 名 規 格 │數量│ 單 價 │ 複 價 │含 稅 價│ 採 購 日 │ │號│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 出 貨 日 │ ├─┼───────┼────────┼──┼────┼─────┼─────┼───────┤ │1│20160812000001│PMMA光學板/R200 │220 │383.30元│ 84,326元 │ 88,542元 │105年08月12日 │ │ │ │660*453*2.0mm │ │ │ │ │105年08月16日 │ ├─┼───────┼────────┼──┼────┼─────┼─────┼───────┤ │2│20160815000001│PMMA光學板/R200 │210 │256.67元│ 53,900元 │ 56,595元 │105年08月15日 │ │ │ │520*380*2.0mm │ │ │ │ │105年08月16日 │ ├─┼───────┼────────┼──┼────┼─────┼─────┼───────┤ │3│20160822000001│PMMA光學板/R200 │210 │511.00元│107,310元 │112,676元 │105年08月22日 │ │ │ │760*560*2.0mm │ │ │ │ │105年08月24日 │ ├─┼───────┼────────┼──┼────┼─────┼─────┼───────┤ │4│20160823000001│PMMA光學板/R200 │210 │255.00元│ 53,550元 │ 56,228元 │105年08月23日 │ │ │ │415*415*2.0mm │ │ │ │ │105年08月25日 │ ├─┼───────┼────────┼──┼────┼─────┼─────┼───────┤ │ │ │PMMA光學板/R200 │210 │255.00元│ 53,550元 │ 56,228元 │ │ │ │ │415*415*2.0mm │ │ │ │ │ │ │ │ ├────────┼──┼────┼─────┼─────┤ │ │5│20160930000001│PMMA光學板/R200 │210 │256.00元│ 53,760元 │ 56,448元 │105年09月30日 │ │ │ │520*380*2.0mm │ │ │ │ │105年10月05日 │ │ │ ├────────┼──┼────┼─────┼─────┤ │ │ │ │PMMA光學板/R200 │220 │377.00元│ 82,940元 │ 87,087元 │ │ │ │ │660*453*2.0mm │ │ │ │ │ │ ├─┼───────┼────────┼──┼────┼─────┼─────┼───────┤ │6│20161005000001│PMMA光學板/R200 │200 │383.00元│ 76,600元 │ 80,430元 │105年10月05日 │ │ │ │660*453*2.0mm │ │ │ │ │105年10月06日 │ ├─┼───────┼────────┼──┼────┼─────┼─────┼───────┤ │7│20161018000002│PMMA光學板/R200 │120 │378.30元│ 45,396元 │ 47,666元 │105年10月18日 │ │ │ │660*453*2.0mm │ │ │ │ │105年10月20日 │ ├─┴───────┴────────┴──┴────┴─────┼─────┴───────┤ │ 小 結 │641,900元 │ ├────────────────────────────────┼─────────────┤ │ 已 付 │ 10,263元 │ ├────────────────────────────────┼─────────────┤ │ 總 計 │631,63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