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合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5,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