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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6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訴人
聯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 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46 號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923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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