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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告
蔡瑞雪
原告
張淞坤
原告
王玉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原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訴訟代理人
吳敵雄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告
三木英一 日本國東京都文京區千駄木1-2-10
被告
張雲龍
被告
張光輝
被告
張呂秀文
被告
簡宜芬
被告
范崇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告
呂旭陽
被告
呂榮茂
被告
呂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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