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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林維斌
  •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 原告
    蔡瑞雪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木英一呂旭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   告 蔡瑞雪 張淞坤 王玉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原   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訴訟代理人 吳敵雄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   告 三木英一 日本國東京都文京區千駄木1-2-10 張雲龍 張光輝 張呂秀文 簡宜芬 范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告 呂旭陽 呂榮茂 呂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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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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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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