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 告 蔡瑞雪 張淞坤 王玉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原 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訴訟代理人 吳敵雄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 告 三木英一 日本國東京都文京區千駄木1-2-10 張雲龍 張光輝 張呂秀文 簡宜芬 范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告 呂旭陽 呂榮茂 呂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段陶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