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瑞雪 張淞坤 王玉雪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79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萬3,935元【計算式:鑑定價值4,367萬5,680元×主張應有部分比例(1萬分之169+1萬分之172+1 萬 分之91+1萬分之384)=356萬3935.4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4,514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