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瑞雪
- 即原告
- 張淞坤
- 即原告
- 王玉雪
- 即原告
-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芳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79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萬3,935元【計算式:鑑定價值4,367萬5,680元×主張應有部分比例(1萬分之169+1萬分之172+1 萬分之91+1萬分之384)=356萬3935.4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4,514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