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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34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鄭國樹
相對人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相對人
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2804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提及:「現行條文第5 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是以,依此條項發給起訴證明者,應認訴訟標的須基於物權關係,且原告起訴係以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或標的物作為訴訟標的,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奕旺公司)積欠聲請人債務,但相對人昇奕旺公司竟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將如附表所示具經濟價值之商標讓與相對人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顯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而聲請人已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間就上開商標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昇奕旺公司所有(案列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04號),爰聲請核給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乃基於債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項、第4 項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間就如附表所示商標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並回復登記,核係基於債權關係而為請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給已起訴之證明,俾便聲請人持之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云云,於法尚屬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序號│註冊號    │商品類別  │商標名稱        │
├──┼─────┼─────┼────────┤
│1   │01830250  │043       │Tairroir態芮    │
├──┼─────┼─────┼────────┤
│2   │01829843  │035       │Tairroir態芮    │
├──┼─────┼─────┼────────┤
│3   │01829716  │033       │Tairroir態芮    │
├──┼─────┼─────┼────────┤
│4   │01829666  │032       │Tairroir態芮    │
├──┼─────┼─────┼────────┤
│5   │01829523  │030       │Tairroir態芮    │
├──┼─────┼─────┼────────┤
│6   │01830247  │043       │Tairroir及圖    │
├──┼─────┼─────┼────────┤
│7   │01829841  │035       │Tairroir及圖    │
├──┼─────┼─────┼────────┤
│8   │01829715  │033       │Tairroir及圖    │
├──┼─────┼─────┼────────┤
│9   │01829963  │032       │Tairroir及圖    │
├──┼─────┼─────┼────────┤
│10  │01829520  │030       │Tairroir及圖    │
├──┼─────┼─────┼────────┤
│11  │01830246  │043       │叁和院          │
├──┼─────┼─────┼────────┤
│12  │01829840  │035       │叁和院          │
├──┼─────┼─────┼────────┤
│13  │01829714  │033       │叁和院          │
├──┼─────┼─────┼────────┤
│14  │01829662  │032       │叁和院          │
├──┼─────┼─────┼────────┤
│15  │01829519  │030       │叁和院          │
├──┼─────┼─────┼────────┤
│16  │01829838  │035       │叁和院及圖      │
├──┼─────┼─────┼────────┤
│17  │01829712  │033       │叁和院及圖      │
├──┼─────┼─────┼────────┤
│18  │01829660  │032       │叁和院及圖      │
├──┼─────┼─────┼────────┤
│19  │01661584  │030、043  │叁和院及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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