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47號
- 原告
- 何恭熾
- 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郁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政熙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承運律師
- 被告
- 維多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幀辰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傑律師
- 被告
- 林賀典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緒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醫字第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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