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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原告
鄧汶瑩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被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係在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