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 原告
- 鄧汶瑩
- 訴訟代理人
- 吳妙白律師
- 被告
-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垂元
- 訴訟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係在台北市○○區○○路000號7樓,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