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魏妤庭
- 原告
- 孫楷鈞
- 原告
- 許宸睿
- 原告
- 丁偉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紀復儀律師
- 被告
- 浩客飲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心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