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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告
魏妤庭
原告
孫楷鈞
原告
許宸睿
原告
丁偉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被告
浩客飲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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