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陳德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5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6,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699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上訴人請求給付薪資部分為4,311,816 元(即薪資4,261,584 元及特休假未休工資50,232元),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32,826元,是本件應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2,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