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6號
- 原告
- 范姜建成
- 被告
-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圭
- 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陳怡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不合法,而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等。經查,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主營業所係設於高雄市○○區○○里○○路0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轄範圍;另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臺北另設有臺北辦事處,辦事處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亦為被告所是認(見被告之107年12月19日答辯狀所載),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範圍,而卷內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規定,原告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併審酌原告住所在臺北市,被告亦於臺北市設有辦事處,為利於兩造應訴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