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品客餐飲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王美霞
-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蔣美裕間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1,248元(原判決主文第一項1,640,247元+判決主文第二項3,421,001元=5,061,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