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方祥鴻
- 上訴人品客餐飲有限公司法人、王美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4號上 訴 人 品客餐飲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王美霞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蔣美裕間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4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1,248元(原判決主文第一項1,640,247元+判決主文第二項3,421,001元=5,061,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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