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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2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20號

原告
粟振庭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00號裁定駁回。嗣經原告提起抗告,亦遭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國抗字第20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本院又以107年度重國字第2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80元,並於107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迄未依法補正,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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