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20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00號裁定駁回。嗣經原告提起抗告,亦遭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國抗字第20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本院又以107年度重國字第2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80元,並於107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迄未依法補正,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