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52號
- 原告
- 楊武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許宗力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7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