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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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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民國108 年7月8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035萬7,7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萬4,75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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