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莊育豪
- 被告
- 濰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書驥
- 被告
- 梁兆偉
鍾旻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前,補正民事起訴狀所述記載利息、違約金之「附表」,及提出證物二之「放款戶授信明細表查詢單」暨相關帳務明細資料,並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方式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