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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育豪
被告
濰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書驥
被告
梁兆偉

       鍾旻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前,補正民事起訴狀所述記載利息、違約金之「附表」,及提出證物二之「放款戶授信明細表查詢單」暨相關帳務明細資料,並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方式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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