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 上訴人
- 孫雲鵬
陳雙
陳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雲鳳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確認股份轉讓契約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陳雙
陳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雲鳳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確認股份轉讓契約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