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騰竣建設有限公司、黃凱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騰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禾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台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