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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原告
騰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沈禾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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