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

原告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
訴訟代理人
陳順揚
訴訟代理人
康雅雯
被告
寶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