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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給付解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原告
志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玉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告
東莞義英電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清元
訴訟代理人
郭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複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22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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