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被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捌拾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1日第一審裁判(下稱原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等語。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萬4,518元,業經被上訴人陳報在案(見本院卷㈠第5-6頁),且原判決係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依前揭上訴聲明,應係就本件訴訟標的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亦應為1,414萬4,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4,78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與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