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金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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