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陳武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宗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柯雪莉律師 周宣律師 林晉宏律師 聲 請 人 仁和精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仁和 聲 請 人 臺灣智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湘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相 對 人 瑪神凱瑞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振隆 兼前1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陳信瑩律師 張聰耀律師 張秉貹律師 相 對 人 賴冠玲 黃冠蓉 蔡宜雅 古國隆 郭章信 劉曲婷 上列聲請人與瑪神凱瑞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107年度重訴字第1128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就附件編號1、5所示之文件,不得為實施本院107年度重 訴字第1128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附件編號2、3、4、6、7、8)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 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同法第2條 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附件所示之各資料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瑪神凱瑞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瑪神公司)間關於簽訂新藥開發委託服務契約書、委託研究服務契約之履約資料,各該資料為聲請人所持有,乃聲請人之營業秘密,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有商業價值,並經聲請人為合理保密措施,符合營業秘密要件,因兩造間對於合約效力已有爭議,彼此無再為合作之可能,倘附件之資料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目的使用,實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活動之虞,有核發秘密保持令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令,不得為實施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28號訴訟以外之目的 而使用各該資料,或對未受祕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㈠相對人瑪神公司、林之嵐律師、陳信瑩律師、張聰耀律師、張秉貹律師、吳振隆、郭章信、賴冠玲、黃冠蓉、蔡宜雅、古國隆、劉曲婷:編號1、3至7均無法僅由資料之名稱查悉 各該資料之完整內容,另編號2之發明專利資料為公開資料 ,任何人均可檢索,非營業秘密等語。 三、經查: ㈠如附件所示文件為聲請人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霖公司)、仁和精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和精釀公司)、臺灣智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智財公司)共同具狀提出,為附件資料之持有人,並為本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1128號之本訴被告,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其具有聲請權。 ㈡關於秘密性之說明: 1.下述資料不具秘密性: ⑴附件編號2:此份資料為關於肺癌介紹及相關現今臨床用藥 為網路上可搜得之訊息,另其中關於牛樟芝之研究亦可藉由已發表之期刊或專利公開文件透過網際網路瀏覽,藉由檢索關鍵字獲致,另專利內容亦為聲請人台灣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公開內容,其中Dehydroeburicoic acid及Antcin K,化學式、分子量、2D、3D結構均為網路上可搜尋之內容,另肺癌專利藥物相關內容,可於臺灣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公開內容獲致,難認屬聲請人營業上之秘密 文件。 ⑵附件編號3:此份資料為關於糖尿病之分類及治療策略,為 網路上或相關健康醫學書籍、期刊蒐集可得,另第2型糖 尿病常見用藥,已用於臨床治療,其機轉均可自網路上藥學相關資訊或發表之公開期刊蒐集取得;另關於第2型糖 尿病專利內容,申請策略及時程亦為網路上或相關專利書籍可查得之公開資料;其中糖尿病高風險族群、世界糖尿病病患總數、其盛行率、糖尿病分類、健保給付及其市場效益、糖尿病臨床用藥資訊等,亦可自為新聞、健保署網站、醫藥期刊資料蒐集取得同一內容,均非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⑶附件編號4:此份資料為透過網際網路檢索可得者,包括關 於alogliptin、metformin專利分子成分,alogliptin、metformin、quercetin、gymnemic acid、thiazolidinedione化學式、2D及3D結構、機轉均可自網路搜尋引擎以關 鍵字檢索取得相同內容之資料。 ⑷附件編號5:該檔案為整理糖尿病現有、經核准上市之9種與治療糖尿病相關之新藥,並均於該資料記載經政府核准之相關網頁連結網址,且就其主成分、配方與機轉,亦係以查得知公開資料為整理,且無從就該份資料之整理結果查悉為聲請人之新藥開發方向及劑型設計規劃等研發內容,應認此份資料並非未經公開之營業秘密。 ⑸附件編號6:文件中介紹之新藥乃已上市之藥物,主成分、 含量及機轉均已公開,至於DBPR108及DBPR211雖未上市,但同樣可於網路上查詢相關機轉,自屬已公開非秘密之資料。 ⑹附件編號7、8:編號7所涉及PPAR藥理機轉之可能化合物之 專利家族資訊內容,為均可藉由網際網路檢索取得之公開資訊內容。另編號8之部分內容尚得於全國中草藥彙編查 得相同資訊,其中磷蝦油簡介之部分,網際網路上亦有相關介紹,均非未經公開之秘密文件。 2.下述資料應具秘密性:附件編號1之內容有聲請人研究之牛 樟芝菌種母源、萃取、接種、培養、篩選等流程並附有照片、流程圖與流程說明及牛樟芝菌收獲成分之分析流程與結果等內容,且該文件記載之研究人員包括為聲請人提及參與履約過程之陳柏良等相關人員,應認確屬聲請人自行研發研究成果之非公開文件,應屬營業秘密。 ㈢關於保密措施之說明:附件編號1資料係為履行兩造間之各契 約進行關於新藥開發、專利布局等文件內容,且該部分文件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並於履約過程中,曾經展霖公司與瑪神公司員工黃涵湘(董事長特助)及其他員工就附件資料有關產品技術之使用,有簽立保密協議或保密切結書等情,亦有各該保密協議書、保密切結書為證(見本院卷㈡第15、381至389頁),堪認附件資料內容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節。 ㈣關於核發秘密保持令必要性之說明:附件編號1之資料,為聲 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為了避免訴訟上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之事業活動之虞,本院認為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駁回聲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昭誼 附件: 編號 檔名 履約編號(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附表一之「履約之相關證據位置」欄中之編號) 1 Super0417牛樟芝菌種培養流程 3-2-1-1 2 發明專利-肺癌藥物格式 3-1-3 3 β受體與第二型糖尿病新藥開發案00000000mix 4-1 4 (繁體版)開發中糖尿病新藥潛在競爭態勢與臨床療效分析 4-1 5 (beta-受體)smart nano carrier糖尿病標靶新藥設計 4-1 6 (beta-受體)轉換的糖尿病新藥 4-1 7 PPAR專利家族1-33 4-1 8 beta-受體專利家族00000000 4-1